嘉应学院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点击数: 2015-09-05 16:32:42 来源: 离退办

 

根据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99〕104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0〕23号)、《梅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2〕41号)、《关于实施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社保〔2005〕5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梅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梅市府办〔2000〕38号),为了更有效地保障我校教职工的身体健康,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医疗补助原则

(一)医疗补助的标准要与学校经费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要与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相衔接;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厉行节约;

(四)过渡性原则,一方面尽力维护教职工原有的合理的医疗待遇,一方面也依据学校自身的实际状况和省市有关规定。

二、享受范围

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包括干部、事业工、企业工和校内合同工。

 

 

三、补助费用的筹措和管理

(一)本办法所列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学校筹措。

(二)医疗补助费每年经学校审定后,由学校卫生所定额包干管理使用。

四、医疗补助的标准

(一)住院补助:

按社保局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并按社保局要求出院的,在社保局支付规定费用后,给予补助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个人自付的医保起付金额、医疗机构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约定、规定范围的用药和服务项目)标准如下:

1、自付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含此数)补助50%

2、自付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含此数)补助60%;

3、自付金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此数)补助70%;

4、自付金额十万元以上(不含此数)补助80%;

5、自付金额=住院费-医保支付费-自付医保起付费-自费药品及服务项目费-个人生活用品费。

6、退休教职工在1、2、3、4项补助中提高5个百分点;

7、补助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计算。

例如:自付金额为35000元,则:补助费=10000×50%+20000×60%+5000×70%=20500元

8、处级以上的干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教职工住院床位费每人每天补助30元;

9、上述补助,以个人每次住院费用作为计算依据,不能多次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二)门诊补助:

1、在学校卫生所诊病、取药,其所用药品按《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药费补助50%。在卫生所进行的检查、化验、注射等项目收回一次性医疗耗材成本费。

 2、经学校卫生所建议,后勤处批准到校外医院(经省、市批准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门诊的,按下列情况补助:

凡作核磁共振、经颅彩色多普勒血管、彩色多普勒心电图(心脏彩超)、CT和ECT、动态心电图、活动平板心电图、脑地形图检查,如发现恶性肿瘤者,检查费补助100%,其余补助30%;

⑵对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门诊补助的12种特殊病种(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恶性肿瘤,肾脏、心脏、肝脏置换术、骨髓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精神分裂症、瘫痪),在社保报销后,自付部分补助50%;

(3)需定期检查的特殊疾病(如甲亢等),定期检查费补助50%。

3、除上述规定的情况外,长年在外居住的退休教职工,按就地医保原则,可办理城镇医疗保险异地迁移手续。未办理异地医保的退休教职工,在外地发生的门诊药费和在岗在职教职工的其他门诊药费(因公出差急诊的除外)学校不再报销。

(三)计划生育补助,按《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08〕32号)文件执行。

(四)工伤医疗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疗补助申请

(一)学校卫生所门诊用药由卫生所直接办理补助,补助金额从所交费用中核减;

(二)住院治疗者,必须提供社保局认可的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含相关的检验结果单等诊断依据)及医疗费用单据明细、自付费用凭证,由学校卫生所负责人审核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三)个人以上(一)、(二)两部分补助经费一次合计超过三千元(含此数)者,必须再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六、离休干部及厅级干部享受的医疗待遇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因公出差、外地实习、探亲、休假或常住异地等,若遇紧急情况需要住院的,按梅州市社保局的有关规定处理,其自付部分经学校审批后按此《办法》执行。

八、本《实施办法》由学校人事处和卫生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由人事处和卫生所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九、本《实施办法》自7月1日起起执行,原《嘉应学院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嘉院人〔2004〕9号)同时废止。学校原发布文件中如与《实施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实施办法》以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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